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
住院费用报销:
【资料图】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为24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
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参保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和重大疾病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0%上调至75%。
门诊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70%
报销最高限额:130元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中,以下三类费用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政策标准给予报销。其它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甲类目录”的费用;
2.“乙类目录”发生的由个人首先自付一定比例(10%-20%)后的费用;
3.部分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符合相关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1)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另行规定);
(2)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3)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和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提醒:对医疗费用报销有疑问的,可向健康专干、村医,或乡镇卫生院、县级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咨询。
住院费用报销:
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就医住院费用结算:
在兰州市定点医院就医,需向医院医保办提交社保卡,住院生育需提交填写《个人承诺书》
城镇职工、居民转外就医:
1、三级医院开具的《医保病人转外就医申请函》、相关病史资料(转外);
2、完整外地住院病历复印件、出入院证、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单、住院发票原件、所住医院等级、医保资质证明及联系电话、医保证及单位介绍信(职工)等相关材料(结算)。
门诊费用报销:
职工医保:
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职工个人自付。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
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一家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的就诊点。
参保人员就医时,须持《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审批单》、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和购药。如需到药店购药者,须由已选定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处方,并加盖该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和外购专用章,方可前往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长期门诊定点药店刷卡购药。
城乡居民医保: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
申报长期门诊后患者需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并打印《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审批单》,否则将无法报销。
兰州各区县市的医保局
兰州市社保局地址及电话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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